法制周報訊(通訊員 仇淼 舒暢 )4月13-14日,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正陽等20人電信詐騙犯罪集團案,該案涉及詐騙罪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、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多項罪名。
公訴機關指控,2019年2月至12月期間,被告人楊正陽、葉祥吉及加某輝(在逃)共同出資,召集被告人劉威、馬仁青、韓大武、嚴埸、羅雨婷、向定府、劉翔、張帥帥、劉昆鵬、蔣美、陳可欣、石真良、黃敏等人出境至柬埔寨金邊市,在某大廈建立詐騙窩點,組成詐騙團伙。溫某元、劉某洋(均在逃)擔任團隊經理負責管理和指導,團伙普通成員按照底薪加詐騙數(shù)額百分之十的提成計算工資。該團伙利用加某洋、計某(均在逃)代理的虛假股票投資平臺,對境內群眾實施電信詐騙,涉案金額共計一千萬余元。其中,由虛假投資平臺負責入金、出金賬號及洗錢、直播間講課、指導培訓詐騙人員、提供話術資料、平臺維護、分配詐騙所得等,該詐騙團伙給每個成員配發(fā)三至四臺工作手機,通過打電話或利用“打粉”公司提供的信息強制推送詐騙人員微信號至被害人微信號上。待微信添加成功后,詐騙人員使用多個微信號以不同身份和被害人微信聊天,獲取被害人信任,引導被害人進入直播間。再由虛假投資平臺安排專門人員給被害人講課洗腦,“包裝股票”,宣傳平臺可以將炒股資金十倍杠桿配資,使被害人相信能通過虛假股票投資平臺賺錢。當被害人在虛假投資平臺注冊開戶、轉入資金、購買股票后,使用強制平倉、關平臺等方法騙取被害人資金。
2019年2月至5月份,被告人云鑫應計某的邀約,與陳某強、任某峰、徐某成等人(均在逃)利用加某洋、計某代理的虛假股票投資平臺對境內群眾實施電信詐騙,涉案金額三十余萬元。
2019年5月,被告人汪秒應加某洋的邀約,在加某洋的安排下成為肖某(在逃)詐騙團伙的成員,2019年6月至12月份期間,汪秒與團伙成員徐某超、朱某東、魏某宇(均在逃)等人利用虛假股票投資平臺對境內群眾實施電信詐騙,涉案金額六百余萬元。
2020年5月間,被告人葉祥吉、馬榮華共同出資六萬元成立“打粉”公司,為詐騙團伙提供資源從而獲取非法利益,共計撥打電話2000余次。
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1月9日,溫某元(在逃)利用虛假股票投資平臺實施詐騙,詐騙被害人金某1727644元。
2019年8月至12月,被告人徐合義應繆某(在逃)的邀請,利用虛假股票投資平臺對境內群眾實施電信詐騙,詐騙數(shù)額達一千余萬元。
2020年3月初,被告人楊正陽、云鑫、葉祥吉經事先商量策劃成立所謂的“米諾公司”,在無實際操作可能的情況下向被害人宣傳所謂的“714反高炮”、“大數(shù)據清洗”業(yè)務,謊稱可以將大數(shù)據平臺有不良記錄或者有網貸逾期記錄的,通過大數(shù)據清洗、覆蓋、消除,涉案金額達3400元。
公訴機關還指控,2020年1月2日,被告人閆玉枝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,提供銀行賬戶給被告人楊正陽從境外轉入八十萬元。2020年5月間,被告人葉祥吉、馬榮華共同出資成立“打粉”公司,通過非法途徑購買一萬個電話號碼,并將部分電話號碼轉賣其他人。
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楊正陽、葉祥吉、劉威、馬仁青、嚴埸、羅雨婷、石真良、向定府、徐合義、韓大武、張帥帥、劉翔、汪秒、劉昆鵬、黃敏、陳可欣、蔣美、云鑫、閆玉枝、馬榮華以非法占用為目的,利用通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,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上述二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。被告人閆玉枝明知是犯罪所得轉移,應當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葉祥吉、馬榮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,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。
汨羅法院受理該案后,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,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,保證了全部辯護人閱卷;組織召開庭前會議,就案件管轄、回避、非法證據排除、舉證方式、涉案財產等,充分聽取訴辯雙方意見;制定嚴密的疫情防控舉措,做到疫情防控與庭審開展兩手抓。
庭審過程中,控辯雙方充分發(fā)表了意見,各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。因該案涉案人員眾多,案情重大復雜,汨羅法院將擇期宣判。
省、市、縣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、廉政監(jiān)督員、被告人親屬和媒體記者等旁聽了該案庭審。
責編:李林俊
來源:法制周報